全区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并将相关要求与倡议告知如下:
一、致全区酒类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全区从事酒类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生产环节(含小作坊)务必严守底线
严把源头关:严禁采购、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原酒、食用酒精及包装材料。
规范生产关:不得超范围生产,不得虚假停产、逃避监管。严禁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及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掺假掺杂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严控标识关:产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严禁侵犯或冒用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质量标志,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进行虚假商业营销。
健全追溯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流向等信息并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二)销售环节(含线上线下)务必规范行为
严查进货来源:必须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识或标识不真实,以及“特供酒”“光瓶酒”“开盖酒” 等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规范散装酒销售:销售散装酒类,必须在盛装容器上采取密封防护措施,并如实、清晰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规范网络销售:入网销售者必须依法公示真实、准确的酒类产品标签信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须加强商品信息审核与巡查,特别是对直播带货等新型销售模式的风险识别与管控。线上展示的视频、图片、文字必须与产品实际标签信息一致。
严禁虚假宣传: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包括广告、宣传页、直播话术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借“特供”“专供”等名义推销商品。
(三)餐饮服务环节务必加强管理
落实进货查验:严格落实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严格区分管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等非食用产品的管理,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显著标注“不可食用”等警示标志,严禁与散装白酒等食品原料混存混放,防止误饮误食。
二、致广大消费者:提升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共治
维护酒类食品安全,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广大消费者是酒类市场最直接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增强辨识能力:在选购酒类产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标签是否完整规范,警惕价格异常、包装简陋或标识不清的产品。
主动索证索票:购买酒类产品,特别是散装酒时,可主动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购货凭证,保障自身权益。
自觉抵制违规产品:不购买、不消费标注有“特供”“专供”“内供”等违规字样的酒类产品,拒绝来历不明的“回收酒”“光瓶酒”等。
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通过12315或3068315进行投诉举报。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将依法处理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合规经营是发展之基,安全消费是民生之要。让我们携手共进,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监督,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强化治理,共同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酒类市场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告知。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南谯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