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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大胆!一打工仔在滁州天长贩毒30多次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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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8 2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是摧毁个人前程、破碎家庭幸福、扰乱社会安定的致命毒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从来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不容逾越的人生底线、守护平安的社会防线。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安徽省天长市某公司务工期间,先后多次与上线广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邮寄酸菜的方式,把海洛因塞到酸菜罐子里快递至其务工地点,然后以不等的价格和份量,再向同公司同乡的5名务工者进行贩卖。赵某先后向上述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30余次8.8克,其从中非法获利12540元。2024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以50元约0.01克的价格和份量,向吸毒者孙某贩卖其从赵某处购买持有的毒品海洛因3次、份量累计约0.03克,其从中非法获利1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且其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赵某、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向多人贩毒、多次贩毒,均属于“情节严重”,将依法加重处罚。全民禁毒,人人有责。毒品犯罪无孔不入,无论是寄递从业人员还是普通收件人,都要提高警惕,对可疑物品及时举报。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天长法院
发表于 2026-6-2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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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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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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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东西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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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在我的同学里明确确认的吸毒者就有两位,都是妻离子散,父母不认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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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0 0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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