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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护航老有所劳——天长法院高效化解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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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6年7月1日,由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全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为超龄就业群体维权筑牢法治屏障。近日,天长法院立足新规精神、秉持法理情理相融原则,成功调解一起涉超龄劳动者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件,既切实保障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助力企业化解经营风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超龄务工不慎受伤,维权之路陷入困境

原告王某,1965年7月25日出生,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的木工。2025年9月30日,其在被告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右侧髂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项目承包人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然而,用工单位始终未为其申报工伤,也未就相关损失进行赔付。


由于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工伤权益保障、损失赔付等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难点,导致该类群体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度较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建筑公司对其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理情兼顾暖心调解,当场履约高效息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结合即将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核心要义,精准研判案情,确立“调解优先、法理相融、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处理思路,全力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向涉案建筑公司清晰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发包方仍需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便劳动者已超龄,只要接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实际用工关系成立,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相关赔付责任。同时告知企业,即将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首次以专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劳动保护等法定权益,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企业需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官充分倾听企业经营诉求与实际困难,耐心开展普法引导,告知企业积极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合规经营、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引导企业正视纠纷、积极履约。


同时,法官也向王某细致解读案件诉讼风险,对比诉讼维权与调解结案的优劣,告知其调解可快速兑现赔偿款项、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减少时间与经济成本。在法官的耐心沟通调和下,双方当事人逐步消解对立情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涉案建筑公司当场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张某自愿撤回起诉,该起涉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圆满办结。


新规护航,让超龄劳动者维权不再难

随着社会发展与就业结构变化,超龄就业群体持续扩大,超龄劳动者劳动安全保障、权益维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此次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有效填补了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短板,清晰界定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障等核心权益,为司法实践中化解超龄劳动纠纷、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提供了明确、权威的法律依据。(天长法院郭开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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