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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暑期防溺水,厘清这几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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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又是一年暑假时,池塘边的榕树上知了又声声叫着夏天。炎热的天气,让池塘、水库、沟渠、溪流、湖泊成了消夏的好去处。可危险也伴随而至,每年都会发生未成年人溺水的事情,每每让人扼腕叹息,让亲人痛失至亲。为了积极应对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防溺水小知识必不可少,家长和小朋友们一起学起来吧~


1、案情回顾


2017年8月9日中午12时左右,昌吉市三工镇XX村村民丁XX长子丁XX(年仅12岁)在其家旁边的东干渠内溺水身亡,其遗体在离家约4公里处的水闸处发现。发生事故的东干渠离丁XX家仅有100米左右,该渠道上并无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且该水渠上由村委会修建的水泥桥也无安全护栏。溺亡事故发生后,丁XX向昌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吴瑞律师代理此援助案件。接受指派后,吴瑞律师及时与丁XX见面并询问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和细节。为更完整清晰地了解案情,吴瑞律师又到发生溺水事件的渠道查看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查证发生溺水的干渠系昌吉市三屯河流域管理处所有,故确定将昌吉市三工镇XX村村委会和昌吉市三屯河管理处作为本案被告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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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理


该案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两被告对丁XX长子丁X1在东干渠内溺水身亡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进行抗辩;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主审法官和原被告到现场查勘,该渠道上无任何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该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作(2018)新230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丁X1在三屯河管理处的渠道内溺水身亡事实清楚,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落水点为该村委会修建的水泥桥;并认为丁XX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自负70%的责任,昌吉市三屯河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昌吉市三屯河流域管理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万余元。


3、法官说法


1、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典型案件。事发时间正处于暑假期间,学生在假期中离开了学校的管理,其家长更应当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告知应当注意的安全风险,远离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2、该起溺水事故发生的东干渠系三屯河流域管理处所有,该渠道流经三工镇XX村,河道周围均是居民聚居区,该渠离该村居民区也仅有100米左右;三屯河流域管理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在人口稠密的区域内应当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通过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本案中三工镇XX村村委会虽未承担责任,但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履行社会管理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要采取安全警示和防范措施,从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职责。在溺水事故中,若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孩子发生意外,监护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这一规定要求所有未成年人可能聚集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水上乐园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防溺水措施,如设置救生员、提供救生设备、进行安全教育等。


安小司温馨提示


暑期溺水风险高发,多方需各司其职、依法履职。

1、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务必做好安全教育与看管,监护缺位将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2、学校常态化开展防溺水宣教,做好家校联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对应责任。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切勿私自靠近、涉足危险水域。

4、水域管理单位、属地村委及相关部门,应完善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守护孩子平安,需要家庭、孩子、管理方共同努力,筑牢暑期防溺水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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