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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照顾走失宠物,垫付的费用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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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路遇“流浪猫”,好心人自掏腰包送医检查。返还宠物主人时,垫付的医疗费能否要回?


案件回顾


  某日,李某在住处楼顶发现一只状态萎靡、无人看管的布偶猫。见猫咪毛发脏乱、疑似走失或遭遗弃,李某出于救治之心,将其带至宠物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与治疗,共花费检查费两千余元。


  治疗完毕返家途中,李某在电梯内看到了被告赵某贴出的寻猫悬赏广告。经特征比对,李某确认自己救助的正是广告中的猫咪,随即联系赵某。


  当晚,赵某男友通过微信对李某的救助行为表示感谢,在收到李某提供的宠物医院账单、发票、检查报告后,赵某男友确认了医疗费数额,坦言“肯定会还给您医药费”,并承诺在5月1日前归还检查费,李某将猫咪完好交还。


  然而,赵某却始终未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拾得赵某走失的宠物猫后,为其检查治疗,并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其行为目的系为赵某管理事务、避免其利益受损。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李某归还猫咪后,赵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偿还李某支出的必要检查费用。赵某男友在沟通过程中作出的还款承诺,也使李某产生了合理信赖。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李某宠物检查费两千余元。


以案为鉴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法官齐蕊介绍,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和肯定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善行。当有人出于好心,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去维护或增加他人利益时,法律赋予其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这既是对善行的褒奖,也平衡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并非鼓励对他人事务的过分干预,而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弘扬社会互助的美德。齐蕊表示,对宠物主人而言,“失而复得”并非理所当然。爱宠走失,他人发现并送回,救助者还为保障宠物生命健康垫付了医疗费等必要开支,作为受益方的主人,应当第一时间核实并主动偿还。


  对善意救助者而言,行善之时也需具备“证据意识”。法官建议,在救助动物或处理他人事务时做到“三保留”:


  保留花费凭证,妥善保管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所有发票、账单和收据;


  保留沟通记录,与受益人沟通时,注意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明确双方身份、确认事务起因、费用明细及对方确认承担的态度;


  保留现场证据,可以对发现流浪动物时的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为后续说明情况留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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