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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秀湖
2026年5月13日,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天长市天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围墙东侧毗邻地块从事氮气、氧气、氢气、硫化氢、甲烷、丙烷等气体混合充装,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天长市天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疆拓气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实施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规定。
鉴于违法生产产品数量较少、未实际对外销售,且立案后两公司能够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80条A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7月11日,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天长市天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0967237A)和南京疆拓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WKF534U)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各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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