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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一律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答: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意向公开、计划申报、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内控建设、政策落实、信息公开等方面均应承担主体责任。
答: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自行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行为。
答: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行为,但项目预算调整、框架协议采购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报价一样吗?
答: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法律中没有要求每次报价都要比第一次报价低,所以第二次报价不一定非要低于第一次报价。
答: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采购文件一律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在采购一批产品时,考虑到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方便,要求其中某几样产品为同一品牌,或将此需求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答: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具体要求,但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或将品牌作为加分项。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若是图书采购项目,明确采购图书的名称、出版社,出版社属不属于限定“品牌”?
答:图书属于特殊采购标的,可以在明确图书名称、出版社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限定“品牌”。
在采购一批产品时,考虑到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方便,要求其中某几样产品为同一品牌,或将此需求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答: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具体要求,但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或将品牌作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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