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车辆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全力兑现胜诉群众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筑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责令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名下已被我市法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执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名下已被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至滁州辖区各法院执行局(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责令交付车辆名单》),或与执行法官联系后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2.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3.如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仍拒不交付车辆,或者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车辆,或者无偿转让车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等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4.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明确无法交付的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5.在通告期内及时交付车辆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特此通告。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2日
拒不交付查封车辆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二)(三)... ...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附:责令交付被查封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