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执强拆公字〔2026〕第C2-004号
当事人:陈*仓 性别:男
身份证号:342301xxxxxxxx2215
案由:违法建设
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4年12月在南谯区金鹏珑玺台小区12栋2单元1002室楼顶北侧擅自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约25平方米)。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同乐街道已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南)同罚决字〔2025〕003号《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进行公告,要求你限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后因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程序延续”原则,对赋权履职事项清单未收回前产生的违法建设,南谯区城管执法局和同乐街道办事处已办理交接手续,后续事项延续由南谯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因你至今未履行该决定确定的义务,且经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通过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你公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强制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决定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后,依法对你位于南谯区金鹏珑玺台小区12栋2单元1002室楼顶北侧擅自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约2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二、请你在强制拆除实施前,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的所有财物搬离。因未搬离造成财物损失的,由你自行承担。
三、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8日
来源:南谯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