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2026年1月2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运营的“王某某海鲜火锅大排档(滁州首店)”店铺中,销售的“[王李周年]5次卡”团购活动存在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起,在美团平台上线并销售“[王李周年]5次卡”团购项目。宣传标注:“[王李周年]5次卡售价429元/共5次单次85.8元=零售价5000元-团购优惠4571元”。但消费者实际支付429元购买该团购券后,到店核销时仅能享用面值总计1000元的消费券(即每次消费限用200元面值券,累计5次使用完毕),与宣传所称“零售价5000元”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严重不符。截至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累计售出上述团购券40张,销售金额13985元。
2026年5月1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8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了网络餐饮的健康发展。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6年5月2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天长市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经查,当事人天长市某餐饮店在淘宝闪购平台上开设网络餐饮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3201110648925未在审批许可系统查询到,系经营者刘某某花费了600元找人伪造的假证。当事人以该网络餐饮店的名义接单外卖后,全部转单至当事人经营者刘某某名下的另一家餐饮店天长市林月餐饮店加工制作并出餐。另查明,天长市林月餐饮店证照齐全、资质真实有效。
2026年7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虚构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典型的“幽灵外卖”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寿司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名称:鹅肝片、规格:180克/盒、生产日期:2026年1月27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依味源食品(临朐县)有限公司”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鹅肝片检验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鹅肝片的进货单据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
2026年7月14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直接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并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权,破坏行业诚信根基。采购时未查验合格证明,则切断食品安全溯源链条,也让监管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追溯、控制风险。
四、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6月4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来安县某餐馆进行检查,在该店厨房冰柜内发现有1袋已拆封的尚选海苔味鸡肉圈(生产日期:20250410,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上述食品已超过其保质期。经查,上述食品原料过期期间,当事人以6元/份的价格售出上述海苔味鸡肉圈17份,违法所得102元。
2026年8月4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细菌、产生有害物质,流入外卖餐品会引发肠胃不适、食物中毒等问题。严查过期原料,从源头阻断问题餐品流向消费者,直接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五、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小吃店提供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超大里脊肉饼(三中东门店)”线下实体店铺已经停业,门口粘贴有A4纸标语,写有“本店外卖到南门取”。经查,当事人线下2个经营场所分别办理了2套证照,并在外卖平台上开设2个网络餐饮店,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明光市某小吃店线下实体店于2025年6月开业,2026年6月5日正式闭店,美团平台外卖依然正常经营接单,接单后转至明光市海青小吃店制作出餐。当事人构成提供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2026年7月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入网餐饮提供者、平台方均需严守合规底线,经营者主动履行主体义务,平台强化动态管理,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餐厅持过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全椒县某餐厅在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涉嫌过期。经查,当事人在该外卖平台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截至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7日重新办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未在外卖平台上及时更新有效资质信息,存在未持续公示有效经营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6年8月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入网餐饮经营单位重新办理了证照,但在外卖平台未及时更新,损害了网络餐饮交易的信息透明度。本案的查处,警示外卖平台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信息审核公示更新义务,共筑公开透明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某寿司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凤阳县某寿司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的冷冻冷藏柜内发现已拆封的鹅肝块1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使用部分,剩余6小袋),以及乌鸡烤肠1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能够提供出网上采购上述食品原料的订单,但未能提供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所得21.9元。
2026年6月3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1.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2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定远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后厨冰柜中发现1袋标注“2026年1月24日生产,保质期45天”的萝卜丁(已拆封),截至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以12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萝卜丁2袋,每袋6斤。购回后放在经营场所后厨冰柜中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未及时清理,该萝卜丁自保质期到期后一直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冰柜中,随时处于待使用的状态。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为12元。
2026年8月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音乐餐吧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案
2026年4月2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滁州某音乐餐吧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厨房凉菜间内,发现其采购的十瓶瓶装罐头类食品。这些食品仅在瓶盖上印有“地方特产纯手工制作绿色食品”字样,外包装无其他标签。当事人构成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
2026年8月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产品信息的直接依据,也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关键一环。使用无标签原料,等同于失去了验证其来源和品质的途径,为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流入餐桌提供了可能,让原料变成了信息不明的“盲盒”。
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食品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4月14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按举报线索,反映滁州市琅琊区某食品店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1包外包装标注:“签乐喜骨肉相连”,产品名称:骨肉相连(速冻生制品非即食),配料表:鸡肉、饮用水、鸭胸软骨、白砂糖、食用盐等。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骨肉相连”6袋,在外卖平台上将上述食品原料描述为“猪肉”加工后销售。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骨肉相连”45串,获违法所得157.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上传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自行通过淘宝平台大森小林旗舰店下单制作,为虚假的信息公示卡。
2026年7月2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