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法官,要不是法院主持调解,我也不会这么快拿到这笔营运损失赔偿款。”看着手机里刚到账的3000元,张某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连道谢。
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立足案件事实与双方实际处境,精准破局、灵活施策,以温情高效的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营运车辆突遭事故 停运损失引争议
2024年12月,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张某,车辆登记为营运出租车,张某长期以该车从事出租客运,每日营收是全家生活开支的主要支撑。事故发生后,车辆进厂维修长达16天,期间完全无法投入营运,张某收入来源就此中断。张某就该笔停运损失多次与陈某协商赔付,均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张某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
先行调解陷僵局 法官精准抓焦点
案件受理后,法庭优先启动先行调解程序,由驻庭调解员先行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过程中,张某提出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陈某作为全责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提出抗辩,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是案外人王某而非张某本人,事发时车辆也未处于载客营运状态,因此拒绝赔付。双方各执己见、对立情绪明显,调解很快陷入停滞。
见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及时介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重新梳理案件证据脉络与事实细节,精准归纳出双方争议核心:事发时驾驶员非营运车辆核准驾驶人,是否影响停运损失的主张。
“背对背”释法明理 “面对面”达成合意
找准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迅速调整调解策略,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疏导工作。面对陈某,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停运损失是基于车辆的营运属性产生的客观收益损失,与事发时的具体驾驶人身份并无直接关联,营运车辆核准驾驶人张某有权就车辆停运产生的损失主张权利。法官还结合同类案件的处理尺度,兼顾陈某作为货运司机的实际收入情况,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张某,法官也客观告知了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与举证要求,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损失与对方的赔付能力,理性调整赔偿预期。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的法理讲解与情理疏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对自身权责形成了清晰认知,均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陈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张某停运损失3000元,张某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圆满化解。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