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6年2月5日,天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举报线索核查,查实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亚硫酸氢钠。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03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3月2日,天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对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院内北侧一集装箱内设置1台容量10吨的单层储油罐(罐内存有约3吨柴油)及加油机,构成简易柴油加油点,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条相关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3月9日,天长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日杂店开展核查,发现该日杂店储存128箱烟花爆竹、46个零散烟花,用于经营。经查,该日杂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涉案违法所得320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该日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日杂店予以立案查处,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5月26日,天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部平台转办的举报件后,对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石某某、赵某某未按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从事电焊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