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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关注!滁州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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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08: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二郎口人民法庭高效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矛盾纠纷获得实质化解。

 

原告周某某承租被告钟某名下一间位于三层的门面房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周某某的公司经由独立楼梯通道进出。后钟某将位于一层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周某某公司使用的楼梯通道被改造为一楼门面房的一部分,导致周某某的公司没有独立通道出行,只能通过一层门面房进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钟某返还房屋租金9500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

 

“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我要重新寻找办公地点,施工还损坏了我的原有装修,给我造成了时间与经济的双重损失,必须对我进行赔偿!”

“原告仍然可以从一楼门面房进出公司,没有独立通道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不大,并不存在损失。原告自行搬离了门面房,即使合同解除我也不需要返还租金。”

案件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综合研判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于解除案涉合同并无异议,本案争议核心为钟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深入了解具体情况,承办法官专程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案涉门面房及楼梯通道的使用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

 

“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此前双方约定周某某的公司使用独立的楼梯通道,现在由于一楼门面的装修改造,导致周某某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楼梯通道,造成通行不便,你方的确存在违约行为。”

“对方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你主张的装修损失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希望你能够放下对抗心态,理性表达诉求、合理主张权益。”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的同时,一方面向钟某释明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厘清权责边界,劝导其正视自身违约事实;另一方面向周某某释明诉讼耗时、举证难度等实际问题,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建议周某某从实际损失出发,合理调整诉求。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与居中协调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周某某自愿放弃要求钟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钟某当庭向周某某返还7500元租金,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全椒法院

发表于 2026-9-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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