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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关于规范重点时段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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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1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关于规范重点时段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住宿经营主体、网络住宿平台经营主体:

 

为推动全市各住宿业经营者、网络住宿平台经营者在节假日、旅游旺季、举办大型活动等人流量密集时期等重点时段,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客房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防止滥用自主定价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要求,现对全市各住宿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住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有偿商品及餐饮、健身、洗衣、接送等其他服务收费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套餐销售应当标明套餐所包含的所有服务和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提供服务或商品应当显著标明条件;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经营者提前 15 日以上对重点时段的客房价格进行公示。

 

(二)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严禁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严禁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严禁不标识或者显著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严禁对已生效的订单,单方面无正当理由取消或要求消费者补差价等行为。

 

(三)严禁哄抬价格行为。在重点时段,经营者严禁借客房供应紧张之机,散布客房涨价信息,无正当理由囤积或惜售空余客房;严禁销售客房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客房价格;严禁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客房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客房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行为。

 

(四)严禁价格串通行为。重点时段,严禁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等相互串通,操纵当地客房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网络住宿平台价格行为合规管理。

1.网络住宿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信息、“代理”合规审核机制和价格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平台内价格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价格公示,真实准确展示房价、房型、服务内容及退改规则,积极配合平台内经营者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完善价格说明,审核平台内“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制止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违规行为。

 

2.严禁网络住宿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抬高价格、降低价格、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开通自动跟价或自动降价等系统,以及通过数据、算法、流量、规则等手段助推价格大幅度上涨等行为。

 

3.网络住宿平台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并公示收费标准,严禁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新增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未征求平台内经营者意见的行为。

 

4.网络住宿平台组织促销活动应当规则透明性、优惠真实有效性,严禁平台内异常定价、违规标价,通过“大数据杀熟”、虚假折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消费者如发现住宿业收费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45或者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发表于 2026-9-2 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市场经济,价格自定。行政干预,纯属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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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不太了解 这估计是发给外地人看的,本地人谁闲着没事儿去住酒店,至少我都是带孩子出门才住酒店 然后临时查酒店价格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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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3 0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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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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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3 1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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