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2026年6月11日下午16点左右,邵*培在天长市铜城镇苏桥村陈武承包的鱼塘内,使用电鱼器进行电力捕捞,回家后被邻居陈*才发现并报警。天长市铜城镇派出所民警通过询问,证实了当事人使用电鱼器进行电力捕捞的事实。于2026年6月12日制作了《移送案件通知书》【天公(铜)行移字〔2026〕61号】,移送至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经调查邵*培使用捕捞工具:电鱼器1套(锂电池(12V 80A)1块、逆变器(XB98000)1台、电极竿根、电网兜1个,各单元之间均有电线连接);渔获物:根据当事人交待大概斤把鱼的样子(其中鲫鱼5条、餐鱼3 条),已被当事人煮熟并全部倒掉。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
2、没收:电捕工具 1 套
案件二:
2026年7月4日下午18点左右,郭*于在秦栏镇曹三村下曹水库旁边的水沟内,使用电鱼器进行电力捕捞,被下曹水库看管人发现并报警。天长市秦栏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查获。并于2026年7月21日移送至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秦栏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捕捞工具为:电鱼器1套(锂电池(12V 38Ah)1块、逆变器(4000W)1台、电网兜1个、电极竿1根);渔获物:黑鱼1条(电子称重为4.8千克),已主动放生。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
2、没收:电捕工具1套
来源|天长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