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货币支付,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1.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量力而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从“可选项”变为“法定义务”
过去,超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维权十分困难。《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