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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职工社保补缴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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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职工社保普法】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属于社保征收部门行政职责,《社会保险法》未设置补缴期限,社保征缴不受劳动仲裁 1 年时效约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 年查处时效不能当然适用于社保欠费追缴,但各地执法口径不一。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不能免除单位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入职即足额参保,杜绝试用期不缴社保,妥善留存用工资料。收到补缴投诉,不宜直接以时效抗辩;一旦查实欠费,单位除补缴本金外,还需承担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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