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姚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西涧北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姚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65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该案委派至琅琊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联系李某某了解情况。“我知道自己负全责,但对方主张一万多元,我经济能力有限,实在难以一次性拿出来。”李某某坦言道。
“你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赔偿,但调解可以结合你的实际履行能力商定一次性了结方案。”找准症结后,调解员围绕事故责任认定、实际损失构成及赔偿标准向李某某释法明理,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算好“时间账”和“兑现账”。经过多轮沟通,李某某态度逐渐转变,表示愿意尽力筹款一次性赔偿。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