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经查明: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且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登记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长市税务局、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上述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核查结果证明材料中确认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未正常税务登记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本局认为,当事人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拟对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长市心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