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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关注!滁州多家店铺被查,被作出警告、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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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0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幽灵外卖”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煲仔饭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2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滁州市琅琊区某煲仔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名称是“某煲仔饭(凤凰西路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滁州市琅琊区某煲仔饭店”,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5年03月24日届满。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通过修图软件自行将“有效期修改至:2030年03月24日”并上传平台,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构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2026年8月1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规避入网资质审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扰乱网络餐饮准入监管秩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利于事故溯源处置,破坏网络餐饮经营诚信环境。

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开发区某付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2026年5月1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滁州开发区某付菜馆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发现1桶“菜籽油”,桶身未发现该“菜籽油”品牌信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现场称重,上述“菜籽油”重量为27490克。据当事人陈述,该桶“菜籽油”为店内菜品用油。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从定远县某粮油店购进上述桶装“菜籽油”2桶,共计100斤,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对应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2026年8月19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无标签信息“菜籽油”1桶的行政处罚。

采购无标签菜籽油用于菜品加工,进货未完整查验证明文件,食品原料来源管控存在漏洞,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危害就餐群众身体健康;违反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扰乱餐饮行业原料采购秩序,必将严肃查处。

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5月14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二中老郑烤肉筋(肉筋卷饼)”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店实际经营地点位于“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王街道东升花园中园商业街A区104室麦香村面包房门前”,经营者杨某现场向执法人员展示其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二中老郑烤肉筋(肉筋卷饼)”,公示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名称是“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家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王街道大王郢路8号(东升花园中园)8#11#商业B区商铺105室”。当事人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6年8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入网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主体、经营场所均与实际不符,虚构经营资质信息欺骗平台与消费者,脱离属地监管,食品安全风险无法有效排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网络餐饮入网核查秩序。

四、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趣卤餐饮店不以真实名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案

2026年5月2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美团外卖平台店铺“蜀湘曹氏鸭脖”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滁州市琅琊区某趣卤餐饮店食品操作区冷柜中发现1包已拆封的“安井”牌仿蟹柳,产品名称:“安井”牌仿蟹柳,速冻鱼糜制品,净含量:2.5千克/袋,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水、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鸡肉、淀粉等。当事人将上述“仿蟹柳”加工后在其经营的美团商家平台上以“安井蟹肉棒(2个),销售价为4.2元/份”的名称进行销售。当事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026年8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虚假标注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对食材真实属性认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背诚实经营原则,扰乱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易造成同类商品不正当比价,破坏网络餐饮经营信用环境。

五、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谯区某味餐饮店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年7月2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谯区某味餐饮店当日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检,经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外卖平台发函,并经平台复函提供了该店的销售清单,上述不合格批次土豆共制作菜品27份,销售金额195.9元,获违法所得195.9元。

2026年9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5.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流入市场,易扩大食品安全隐患,采购食品原料履行索证索票手续,能够最大程度从源头阻断问题餐品流向消费者,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六、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张某烤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来安县张某烤鸭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和京东秒送平台均开设店铺,2025年5月至7月,从“某干货冷冻食品批发店”购进“人造海蜇丝”共1149元,该“人造海蜇丝”是由海藻酸钠、食用明矾(硫酸铝铵)、氯化钙三种食品添加剂加工合成的,硫酸铝铵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适用范围内。

2026年9月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的行政处罚。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流入市场,形成链条扩散风险,易扩大食品安全隐患,严查此类原料,从源头阻断问题餐品流向消费者,直接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某家园食品有限公司将网络餐饮订单委托他人加工案

2026年5月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凤阳县某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场所内无任何食品加工经营痕迹。经查,当事人通过“订蛋糕最快1h达”微信小程序开展网络蛋糕销售业务,线上接收消费者蛋糕订单后,未在自有场所加工制作,而是将订单拆分委托某香饼屋等9家蛋糕店代为加工制作,通过差价牟利。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5月11日复查核实,当事人已全面下架线上蛋糕售卖商品,将小程序经营范围变更为鲜花销售,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2026年9月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却不开展实体加工经营,而是通过线上平台接单、线下跨店代工的模式牟利,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乱象。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权益,必须依法查处。

八、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啦奶茶张桥店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2026年5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外卖监督检查时,依法对定远县某啦奶茶张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进门左侧奶茶操作台最内侧的调味料区域发现存放的散装奥利奥碎食品原料1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奥利奥碎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补齐上述材料,并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整改,无法提供涉案原料的相关凭证。当事人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2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原料来源无法追溯,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风险。

九、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度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2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来安县新安镇的某度蛋糕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裱花间制作区冷藏柜内发现复配着色剂(蜜桃色)1瓶(生产日期:2024.08.18,保质期:12个月)、复配着色剂(蜜桃色)1瓶(生产日期:2024.12.10,保质期:12个月)、复配着色剂(樱花粉)1瓶(生产日期:2024.08.22,保质期:12个月)、压片糖果1瓶(生产日期:2024/04/02,有效日期:2025/10/02),上述商品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且开封。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2026年8月1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十、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雪饮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19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定远县某雪饮品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后厨冰柜发现1瓶果葡糖浆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果葡糖浆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冰柜,处于待用状态。因上述果葡糖浆只是在制作甜品中的一种食品原料,不单独计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8月1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果葡糖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细菌、产生有害物质,流入外卖餐品会引发肠胃不适、食物中毒等问题。严查过期原料,从源头阻断问题餐品流向消费者,直接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来源:滁州市场监管

发表于 2026-10-12 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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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09: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食品安全大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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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应该普查、抽查结合进行、查到一个,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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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全名放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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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能不能把“某”字改为实名?
法律有规定,不允许曝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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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网络食品,问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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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滁州所以那个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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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4: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能否把他们罚的倾家荡产?杀鸡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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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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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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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内蒙古
把全名和详细店址  报出来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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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3 0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加大惩罚力度,食品安全大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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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3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好!关乎人民大众食品健康,应该严加管理。对有的唯利是图不法饭店,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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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3 07: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干得好,干得漂亮。这才真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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