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条: 《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民法总则》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浅谈受疫情影响,逾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2003癸未之年,“SARS”肆虐,全国人民风雨同舟,共度疫情。2020庚子之年,“新冠状病毒”来袭,全国各地已及时采取疫情一级响应措施,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系列举措有效遏制了病毒传播,但也对经济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那么,若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逾期交房等纠纷,是否适用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相关条款呢?
一、案例检索
对此,笔者检索了“2003年非典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并查阅了最高院于2003年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及了适用公平原则、不可抗力等条款处理合同纠纷。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部分免除违约责任。“河南省西华县礼堂清算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依合同按期向三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2002年11月,中国出现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故起始期应从非典疫情结束后即2003年6月2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至2006年3月21日三原告实际支配该房屋止。”
2、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法院认为:“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7月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且新中城公司自认其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纵观上述案例,不可抗力是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遇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迟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案涉不可抗力事件的可预知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是判断是否适用该免责条款的分水岭。
二、法律分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应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分阶段予以理解分析。
1、如在疫情发生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本次疫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造成的影响诸如:春节假期延长、延期复工、交通管制等情况,均是当事人无法预知的,应属于不可预见的范畴。同时,新型防控药剂尚未大规模投入使用,普通民众只能做好自我防护工作,而对于工程施工而言,是需要多方协调,共同完成的高强度工作,疫情必然会对工程运转造成影响。
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也需要与疫情走势相结合。若近期疫情出现拐点,国家及时解除防控警报。即疫情持续时间较短,社会秩序恢复较快,则对工程运转的影响将相对较小,开发商此时逾期交房,则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将相对有所抬升。
2、如在疫情规模性爆发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国家已经开始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在全国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节点,在已经可以预见“新冠状病毒”造成的影响时,诸如:交通管制影响着建筑材料的运输,工人复工时间未定决定着工程进度的缓急……一系列未知因素极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仍对买方作出准确且肯定的交房承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二)一般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尽早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三)因疫情引发的潜在风险,合同双方需要及时沟通,做好紧急应对方案,缩小损失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麻烦。如:签订补充条款、及时发送通知函(如合同中约定了通知方式,请依约处理)等;
三、结语: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请各位当事人做好自我防护。您可通过电话、微信、E滁州苏滁律师板块,线上咨询法律问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已安排律师及工作人员轮岗值班,充分保证线上解决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并及时应对线下特殊情况。
苏滁律师提醒您:酒精口罩皮手套,防护工作要周到。疫情不仅靠医疗,法律武器莫要忘。苏滁律师双保障,烦恼纠纷把路让。共度时艰凝心气,春华燕语同徜徉。
附法条: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
2、《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对于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往期案例分析:
滁州7岁女孩放学途中遭陌生男子猥亵!那么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标准究竟是什么?
滁州律师提醒:安装可爱又暗藏危机的“小黄鸭”,车主有可能涉嫌违法!
苏滁律师案列分析:谁是借款人? 一件“离奇”的民间借贷案件
苏滁律师案列分析:恋爱期间,男方购房加女方名字,分手后房产的分割
苏滁律师案列分析:水表损坏引纠纷,财产损失谁来赔
苏滁律师案列分析:商家遇到买东西发货了,购货方竟要求退货款,法院驳回要求!
苏滁律师案列分析:常州车祸肇事司机如何定责?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看律师怎说
多次逃票是否构成诈骗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看看苏滁律师怎么说
苏滁律师案例分析:20万元天价拖车费事件,涉案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