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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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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夫妻报警后提供给了办案民警几个线索,但一个多月下来了,办案人也没有去核实调查,只笔录了一个名叫XXX的胆小鬼,对其还采取了避重就轻的询问手段,记录了对卞**有利的言论而对卞**不利的言论没有记录在案,这一点可以调取笔录时的视频监控一查便知,XXX的说话录音与笔录文字一对比便查出。难道卞**的这个在来安县公安局的亲戚发挥了作用吗?我想不会吧!我党的纪律这么严厉,况且现在正是中央整治政法系统的风头时期,谁有这么大的胆子。
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笫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半塔派出所对当事人均有拘留,罚款的依据。在受害人向半塔派出所报警后,半塔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笔录,但并末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应该立刻对王洪梅卞华勇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办案人并没有这么办,当事人报警应视为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半塔派出所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不作出相应处理,应属于违纪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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