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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J阿平

[心声曝光] 举报信尊敬的县政府的卫生局,民政局,食品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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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管理员!为什么屏蔽我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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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笫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半塔派出所对当事人均有拘留,罚款的依据。在受害人向半塔派出所报警后,半塔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但并末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应该对卞华勇王洪梅寻衅滋事采取立刻拘留的行政措施,为什么不拘留?当事人报警应视为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半塔派出所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不作出相应处理,应属于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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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今天半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徐所长带队去查了非法卞**养老院,卞**不但抗法而且还大兴土木,进行了扩建建房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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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卞**王**与别人说,他们准备假离婚,拒绝给程**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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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扫黑除恶 发表于 2020-11-2 20:04
卞华勇王洪梅与别人说,他们准备假离婚,拒绝给程志英的医疗费。

这是人干的出来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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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不论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半塔派出所应该立刻对卞**王**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有法不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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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人民警察是我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最为重要的力量,而在实践中警察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时有发生的,警察违法的可以举报,那么投诉警察什么办法是最有效的?下面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投诉警察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出现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最有效的投诉方法是向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出现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最有效的投诉方法是向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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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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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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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由谢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依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卞**王**己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其多次辱骂威胁殴打谢女士丈夫是八级伤残,情节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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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2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卫生局,民政局,公安消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对卞**养老院的无证经营现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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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2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扫黑除恶 发表于 2020-11-2 20:24
不论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半塔派出所应该立刻对卞华勇王洪梅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拘 ...

为什么只有他当事人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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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22: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10月28号我与护工宋**视频她还讲到程**老人小便便不出来,不能吃东西,人状态很差,说老人都快要不行了。当时卞*也出现在视频中,还态度恶劣地与我对话了,要求我把老人弄出院回家。我说老人这个样子我怎么弄回去?回去不是等死吗?你们医院不是救死扶伤的吗?他便跑了,不与我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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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2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NJ阿平 发表于 2020-11-2 22:47
10月28号我与护工宋长华视频她还讲到程志英老人小便便不出来,不能吃东西,人状态很差,说老人都快要不行了 ...

医生,你的良知呢?不做股关节置换,却选择省钱的简单手术。卞**,卞*主任,你们这一家子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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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22: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扫黑除恶 发表于 2020-11-2 19:55
今天半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徐所长带队去查了非法卞华勇养老院,卞华勇不但抗法而且还大兴土木,进行了扩建建房 ...

临时抱佛脚,以扩建来达到一些法规上规定的他之前没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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