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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只做法律宣传。不讨论其他具体事。关心小区管理的可以看看,毕竟是我跑了那么多天跑,省住建厅回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很有指导意义。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我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个人理解跟实际有偏差,我跑了滁州能跑的部门,后来给国家高院写信,给安徽省人大写信,不针对任何人任何事,只是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做个司法解释。后来安徽省人大把信转给了安徽省住建厅,省人大的解释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就是省住建厅制定的,住建厅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他们的司法解释是权威,是有法律效力的。住建厅回复的内容跟我对二十条的理解一致。为了证明我说的不是虚构,大家可以打055162871367省住建厅的电话确认。
具体说下业委会选举程序,住建厅的解释是:第一步,成立筹委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业委会选举办法,业委会权利,如果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推选把办法,业主代表的权限。第二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制定表决大会议事规则,把业委会的权利,经费开支办法,业主代表推选办法,业主代表权限等规定通过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确定下了。第三步,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会。这个选举程序的优点是,先通过全体业主把业委会的权利及财务收支权利,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画定一个范围,防止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权利过大损害业主利益。只要超出画定范围就是违法违规。这选举办法的缺点就是第一次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有困难。但以后出现问题就有章可循。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但实际情况,很多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困难为由采取变通的选举程序:第一步,成立筹委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步,推选业主代表,第三步,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个变通的选举办法优点是,以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代替业主大会,解决了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困难。但缺点是,选出的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不受业主控制,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给自己定权限,一旦形成利益小团体,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都是合法的,比如,以工作补贴的形式把钱全分了,虽然不合理,但程序合法,业主发现想维权,可发现是合法的,因为代表是业主自己选出来的,他有权代表你,他做出的决定业主必须要接受。
根据省住建厅的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要召开一次业主全体大会,制度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然后所有的程序都要依据这个议事规则。第二种变通的选举程序是违法的。第二种选举程序虽然简便,但后面留了一个很大的漏洞。从法律上说,小区是业主自治,小区的权利是业主的,第一种选举程序,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形式,把自己部分权利有限制的转移给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二种选举程序,整个过程业主的权利没有转移给业委会,只要选出代表,后面所有事项都不需要业主参与了。就会出现大家经常说的,我都不知道还有业委会,我都不知道他们干什么事的,为什么没征求业主同意花了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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