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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晨夕子子

[滁州城事] 金鹏祥和物业侵占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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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无事实依据。所述的与案涉小区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外,也无任何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依约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如其所说,若其确实为案涉小区提供过物业服务,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假如其与案涉小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为合同中除了约定收费标准之外,还应当约定了服务质量标准,否则答辩人有理由认为其利用虚假或不平等的合同捐害业主利益。
本案中,其并未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投标相关文件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料、住建部门备案证明,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更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曾依法参与招投或协议...
其有责任对其主张进行证明,即证明收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执行了政府指导价;是否完全履行了《滁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的对应等级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员工的相关资料,如雇佣合同、薪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打卡记录、外包合同、银行流水,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相关职责倒班打卡的完善度,公众责任险投保情况及在卫生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持续服务证据等,以便证明其履行了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的方式获得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资格。该亮证时不躲避接受大众监督...因此,其与案涉小区大概率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具有诉讼答辩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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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2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关于我们小区选聘物业公司,部分业主不理解。我的想法是这样的:1、物业招标前要重新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大会通过,这是我们业主参与制定的,业主有自主权,里面的条款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会更倾向业主。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们业主都不了解是怎么制定的,也没参与过,内容对业主不会多友好。
2、招标过程我们业主也可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提出我们对物业公司的要求,这样在无人从中作梗的情况下,选出的物业公司都是满足我们业主的要求。
3、目前我们小区的物业是金鹏祥和物业公司,而隔壁就是金鹏地产,每次在面对我们业主和金鹏有分歧时,我们小区物业公司都会无条件服从金鹏,让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重新选出来的物业公司不是祥和物业公司的话,就不一定会服从金鹏了。而且祥和物业公司也可以参与投标,中标结果还不是看哪家物业公司更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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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的天王星 : 建议从滁州市信用评级甲级选,有拖欠工资的物业公司直接不考虑。不然什么公司都能来投标,中标了头就大了。
2025-8-21 06:44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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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0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建议报名的物业公司,由你们业委会去看看再管的小区现状如何,这样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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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4: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金鹏牛逼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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