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5-10-14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需在住建部门备案。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需要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其如并未提供上述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其曾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建设单位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证明其是案涉小区合法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诸多行为中有违法即合同无效即非法并启动追责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