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8时36分许,本人驾驶车辆沿花园路由全椒县城向白酒方向行驶。事发路段为中心黄色虚线(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道超车)。 当时,对方当事人(前车)驾车在我方车道前方同向行驶。在前方道路畅通、无障碍物的情况下,对方车辆长时间、无故压着道路中心虚线行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造成一次险情,有“对方车辆持续压线行驶”视频为证)。 申请人观察对向车道无来车后,按照交通规则合法借道对向车道进行超车(有“撞击前方视角”视频为证)。在我超车过程中,对方车辆并未保持直线行驶,而是持续、主动地向左(向对向车道,即我方超车路径)侵入(有“撞击右方视角”视频为证)。最终,对方车辆的左前部与正在完成超车操作的申请人车辆的右后轮发生刮擦(有双方车辆事故照片为证),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全椒交警开始判我主责,对方次责,我不认同,提出申请复议后,交警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当事人同意,改判我和对方同责。
二、我的申诉理由 (一)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违法压线行驶,破坏行车秩序:对方在前方无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时间压线行驶。无论是压黄色虚线还是其他标线,其“骑线、压线”行驶的行为都已偏离正常行驶轨迹,对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构成了干扰,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诱因。 (二)申请人的超车行为合法合规,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超车行为具有合法性:事发路段为黄色虚线,法律允许在确认安全后借道超车。申请人在超车前已确认对向车道无来车,具备超车条件,超车过程中无超速、变线等违章行为。 超车过程无过错:申请人是在自车车道内完成借道超车的正常操作。本次事故并非因申请人强行并线、别车引发,而是在申请人在即将完成合法超车动作的过程中,被动遭受对方车辆的主动撞击。要求申请人在超车过程中预判并防止“相邻车道内另一车辆主动偏离其车道向我方撞来”这一事件,已超出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范畴。
三、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意见的反驳 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称其“车辆跑偏”导致越线。对此,申请人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如果其车辆确实存在“跑偏”的严重故障,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车辆上路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法,且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反而更重;如果车辆并无故障,则其“跑偏”的说法不成立,其主动侵线的行为更无可辩驳。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车辆违法压线行驶并主动向左侵入申请人合法通行的车道,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申明:在事故认定过程中,交警始终耐心解释、协调。本人发帖不是质疑处置交警,而是质疑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判责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