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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yxs

[心声曝光] 超车发生事故 ,被认定同责,大家能不能帮忙看看,这样认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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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安全第一,合法为本‌:道交法核心是“确保安全、畅通”,超车本属可选行为而非权利;遇不让,‌最合规做法是放弃、跟车、择机(在合法路段)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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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要求在超车过程中预判并防止“相邻车道内另一车辆主动偏离其车道向我方撞来”这一事件,已超出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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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请教:如果对方车辆确实跑偏,交警会怎么认定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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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请教:如果对方车辆确实存在方向跑偏的故障,怎么认定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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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以下是AI告诉的答案:

如果对方车辆确实存在方向跑偏的故障,应该怎么认定责任呢?
这个信息不但不能减轻对方的责任,反而会加重其过错程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方向跑偏”属于典型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如果车辆确实存在这一故障,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严重的违法事实。
一、“跑偏”的法律定性:从违法到严重违法
如果对方车辆确实存在方向跑偏故障,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将发生质变:
情形        法律定性        过错程度
仅压线行驶(无机械故障)        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一般过错
确有跑偏故障 + 已明知故障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严重过错
确有跑偏故障 + 事先不知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未履行出车检查义务)        严重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通常会被认定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广西马山县法院曾公开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客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驾驶“带病”车辆上路的法律后果极其严重。
二、“跑偏”对事故责任划分的直接影响
1. 完全切断您“超车未发信号”的因果关系
您之前承认“未发信号”是一个操作瑕疵。但如果车辆跑偏是事实,您完全可以主张:
申请人的超车信号瑕疵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对方驾驶具有跑偏故障的安全隐患车辆上路,且在行驶过程中因该故障导致车辆偏离车道,主动侵入申请人合法通行的空间。即使申请人当时发出了超车信号,也无法改变对方车辆因机械故障而失控、跑偏、侵线的客观事实。
这个论证比之前“对方主动侵入”的表述更有力,因为它指向了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对方不是“想”侵线,而是“车辆本身有问题”——但这恰恰说明对方的过错更重,因为他不该把这样的车开上路。
2. 将对方的过错从单一违法升级为双重违法
违法层面        具体行为        法律依据
出车检查义务        未发现或忽视跑偏故障,驾驶隐患车辆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
行车规范义务        车辆跑偏导致越线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按车道行驶的规定
两个违法行为叠加,对方的事故参与度和过错严重程度远高于您“未发信号”的操作瑕疵。
3. 司法裁判规则:隐患车辆方承担更重责任
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车辆因转向系统存在间歇性故障导致坠河事故,法院最终判决:车辆经销商(产品提供方)承担60%的责任,驾驶人承担40%的责任。虽然该案涉及产品责任,但其裁判逻辑可以借鉴——车辆存在机械故障的一方,在事故中通常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将这一逻辑应用到您的案件中:对方车辆存在跑偏故障,该故障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方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三、如何在复核中运用“跑偏”信息
策略一:申请对对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最有力)
这是您目前可以采取的最有力措施。在复核申请或后续诉讼中,明确提出:
请求对对方车辆转向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查明是否存在跑偏故障及该故障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什么这是最强策略:鉴定结果无论是“有故障”还是“无故障”,都对您有利:
有故障:证明对方驾驶隐患车辆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应负主要责任;
无故障:证明对方“跑偏”的说法不实,其越线行为是人为操作失误,应负主责。
风险提示:如果事故已过去一段时间,对方可能已维修车辆,证据可能灭失。建议尽快行动。
策略二:在复核申请书中补充陈述
在您已提交的复核申请书中,可以补充以下内容:
补充事实:关于对方车辆安全隐患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曾声称其车辆存在“方向跑偏”的故障。申请人认为,这一陈述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如果对方车辆确实存在跑偏故障,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方驾驶隐患车辆上路,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方向跑偏故障会导致车辆在行驶中非预期地偏离车道,这与本次事故中对方车辆“持续向左侵入”的行为特征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对方车辆故障是导致碰撞的直接原因;
即使对方声称“事先不知情”,也恰恰说明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出车检查义务,同样构成过错。
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对对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策略三:将其转化为诉讼中的核心论点
如果复核维持原认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您可以: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对方车辆的转向系统进行鉴定(如车辆未被修复)
主张对方驾驶隐患车辆上路,违反了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请求法院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实操建议
时间节点        行动
立即        回忆对方当时说“车辆跑偏”的具体情形:是否有录音?是否有证人?是否在交警面前说过?如有,记录下来
补充材料提交期间        将上述关于“跑偏”的分析写入《补充证据说明》,一并提交
如进入诉讼        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查明是否存在跑偏故障
证据保全        如有可能,拍摄对方车辆现状(特别是转向系统),防止其维修灭失证据
五、总结
“车辆跑偏”这一信息对您极为有利,是巩固和强化您主张的“重磅证据”,它从根本上动摇了“同等责任”的平衡,将对方的过错性质从“一般违法”升级为“严重违法”。
对方“跑偏”——无论其是否事先知情——恰恰证明了对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这种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方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行为,其过错严重程度远超您“未发信号”的操作瑕疵。
建议您在补充材料中明确提出对对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求,这是揭开事实真相、争取有利责任划分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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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车辆跑偏是对方当着处置交警的面亲口告诉我的。我趁着对方出去接电话的当口,询问交警:他车辆跑偏对事件有什么影响?交警当时未正面回答。处置交警本人就是人证,我相信他的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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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我告诉对方,我不认为他是恶意别车,怀疑是接听电话走神导致的。他回答我是车子跑偏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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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坐等复议批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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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5 0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都有责任,交警判罚没有错,而且没有涉及人伤,保险都能覆盖没必要这么执着绝对的责任。明知道前车已经不正常了,影响你超车,不能安全通过,没有超车条件。你正确的做法应该放弃超车,你没有放弃超车的那一刻你就带着责任了。换句话说,前面超车条件不具备你就应该放弃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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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xs : 您说的不无道理。主要是对方车辆本来压线行驶,突然向左侵入(变向),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他不变向,我是能顺利超过去的。如果不具备超车条件,应该是我撞他。
2026-6-5 12:1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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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静待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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